关于开展2022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2-06-07浏览次数:3052

校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加强我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现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卡片基础信息数据治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22]91号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的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对学校固定资产账务与实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与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全面摸清家底,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固定资产台账;

2、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学校资产配置和资产年报编报提供依据;

3、根据资产盘点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工作原则及方法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结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要求,本次盘点以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盘点工作为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抽查及复核为辅。

三、盘点清查日期

清查起止日期:202267日至2022614日。

四、盘点范围

范围为各单位自己管理的已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盘点内容及要求

本次盘点包含截至20211230日,已登记入账(含受赠)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

(一)账实相符的资产

各单位所有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须核实其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是否正确,资产标签是否张贴到位,具体见《部门资产清查清单》(见附件1

(二)盘盈资产

经核查确认为“有物无账”(盘盈)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但尚未办理资产登记的固定资产),各资产所属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

(三)盘亏资产

经核查确认为“有账无物”(盘亏)的资产,各资产所属单位应认真查找盘亏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等)。

(四)放置校外资产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备案的放置校外使用的资产,在资产盘点单中如实填写存放地点。未经审批同意备案而放置校外的,不得随意改变存放地点,经学校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及时将实物搬回学校,并向学校说明放置校外原因。

(五)资产调拨

资产领用人退休、离职、借调、调离等,需进行资产调拨。未调拨的,本次盘点应进行调拨,并建立新的账卡。

六、盘点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614日)

1.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进行自查,在20211230日前盘点结果上开展本年度盘点工作。

各单位应提示本单位职工在最终签字确认之前进入到资产管理系统中复核本人名下资产情况,经本人复核后在《部门资产清查清单》(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2.资产管理员汇总本单位资产盘点结果,填写《部门资产清查清单》(见附1),并在资产系统修订账卡;

3、各单位在资产盘点结果上,认真总结,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形成资产盘点报告(见附件2

(二)抽查阶段(614-617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各单位资产盘点结果,组织相关人员分阶段分批次对各单位资产盘点情况进行抽查及现场复核。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自查及抽查情况,对各单位上报的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完善资产管理平台信息、完成学校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三)整改阶段(617-621日)

针对固定资产盘点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七、其他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资产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按照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盘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部门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要互相配合,合力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各单位在本次盘点中如发现有资产标签缺失情况,请于自查工作结束后、抽查工作开始前以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申请资产标签补打并及时粘贴。

(三) 要严肃纪律,实事求是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盘点工作并如实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情况。

对于未按时完成盘点任务、拖延学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总体进度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对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的单位,由学校责成其限期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资产盘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报送时间及要求

1、报送时间:于2022614日前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大楼305室)。

2、报送要求:清查盘点报告、部门资产清查清单(一式三份)负责人签字、盖章;电子版报告发邮箱QQ237686685@qq.com

联系人:刘懿钊  0714-6575008

附件1湖师资产清查清单(模板).xlsx

附件2湖师盘点报告模板(模板).docx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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